众安银行有限公司(「我们」或「我们的」)
向客户及其他个人发出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条例」)及
《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通知
(「通知」)
资料收集
1. 我们或会不时收集与本通知规定的事项及目的相关的客户及其他个人资料。该等客户及其他个人可能包括以下或其中任何一位(统称为「阁下」或 「阁下的」):
(a) 融通、产品及服务申请人或账户持有人;
(b) 客户;
(c) 担保提供者;
(d) 推荐人;
(e) 公司职员及经理(例如授权签署人、联系人、公司秘书、董事、股东、公司实益拥有人);
(f) 供应商、代理人、服务供应商及其他合约交易对手;及
(g) 与我们或透过我们进行交易的任何第三方。
2. 就广义而言,我们会不时收集阁下提供予我们与第5段所述事项及目的相关的个人资料(例如阁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身份证明文件影像、面部图像、雇用资料、地址及收入证明影像、信用相关资料等)。
3. 我们需要收集个人资料,以便我们为阁下提供融通、产品及服务。如我们未获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我们可能无法为阁下设立、维持或提供融通、产品及服务。
4. 我们亦可能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收集阁下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从第三方、公共领域、透过阁下使用移动应用程式、网站、cookies、行为或位置追踪工具、银行服务、金融服务或众安集团的其他服务及/或当阁下透过书写支票或存款或透过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时收集阁下的资料。
资料用途
5. 我们或会就以下任何目的使用阁下的资料:
(a) 考虑及处理阁下的申请,以设立融通、产品及服务;
(b) 营运及维持融通、产品及服务,包括透过连接与阁下所有账户相关的资料以了解阁下与众安集团关系的整体情况;
(c) 符合我们或众安集团的内部营运要求(包括信贷及风险管理、系统或产品开发及规划、保险、审核及行政目的);
(d) 对阁下进行信用查核(包括申请融通、产品及服务时以及我们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或多次的信用审核时);
(e) 建立及维持我们的信贷及风险评分模型;
(f) 维持阁下的信贷记录,以供当前及未来参考;
(g)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查核及追收债务;
(h) 确保阁下的持续信用信誉;
(i) 就我们或众安集团为第5段所载任何目的(不论是否对阁下采取任何不利行动)所持有的任何资料进行配对;
(j) 设计金融产品及服务(包括银行、银行卡、金融、保险、证券及投资服务或相关产品(如适用))供阁下使用;
(k) 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主题(见下文第7段);
(l) 确定结欠阁下或阁下所结欠的债务金额;
(m) 履行阁下对我们或众安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的义务,包括收取阁下的未付款项;
(n) 符合或遵守任何义务、要求或安排,以披露及使用适用于我们或众安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的资料,或预计会用以遵守以下规定:
(i) 香港境内或境外的任何现行或日后的法律或法规(例如税务条例(第112章)及其条文,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者);
(ii) 由香港境内或境外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自我监管或行业团体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协会发出的任何现有或日后指引或指导(例如由税务局颁布或发出的指引或指导,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者);
(iii) 就于相关司法管辖区内或与之相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言,与本地或外国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自我监管或行业机构或适用于我们或众安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协会(「监管当局」,以及各自称为「当局」)的任何现有或日后合约性或其他承诺;及
(iv) 当局的任何要求或规定;
(o) 履行在众安集团内有关共享资料及信息的任何义务、政策、措施或安排及/或根据任何集团范围内的计划使用任何其他资料及信息,以遵守制裁或预防或侦查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欺诈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
(p) 让我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及/或资产的实际或潜在受让人或我们对阁下的权利的参与者或次级参与者能够评估旨在作为转让、参与或次级参与主体的交易;
(q) 与众安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有关的任何法律、政府或监管或准政府相关事宜、诉讼或程序(包括任何日后的诉讼或法律诉讼)的辩护或回应,包括其在符合我们的合法利益或任何众安集团成员公司寻求专业意见、获取法律意见或建立、行使或维护法律权利;
(r) 为阁下筹组及开办研讨会;
(s) 管理、监控及评估任何为我们提供与融通、产品及服务的设立、营运或维持相关的行政、通信、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服务(如适用)的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表现;及
(t) 与上述目的有关的任何其他目的。
资料披露
6. 我们所持有的资料是保密的,但我们或会因第5段所述的目的而向以下任何一方或多个各方(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提供、转移或披露该等资料或信息:
(a) 任何代理商、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为我们提供与融通、产品及服务的设立、营运、维持或提供有关的行政、通信、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服务;
(b) 任何其他对我们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士,包括承诺保密该等资料的众安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
(c) 付款银行向发票人提供付款支票的副本(当中可能载有有关收款人的资料);
(d) 信贷咨询机构及,如出现违约情况,则向收债公司提供;
(e) 我们或众安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有义务须就上文第5(n)及5(o)段所述目的以其他方式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或实体;
(f) 与阁下或拟与阁下进行交易的任何金融机构及收购公司的商户;
(g) 我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及/或资产的任何实际或潜在受让人,或我们对阁下的权利的参与者或次级参与者或受让人;
(h) 任何一方就担保或确保阁下的义务而给予或建议提供担保或第三方担保;
(i) 连接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有关我们的融通、产品及服务的资料的任何界面(例如应用程序编程界面);
(j) 众安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就阁下的资料担任资料监管人;
(k) 第三方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l) 第三方奖励、忠诚、联乘品牌及优惠计划供应商;
(m) 我们的联乘品牌合作伙伴及/或众安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联乘品牌合作伙伴(此等联乘品牌合作伙伴的名称可在相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中找到(视情况而定);
(n)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及/或
(o) 我们就上文第5(k)段所述目的而聘用的外聘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司、电信公司、电话销售及直销代理、电话热线中心、数据处理公司及信息技术公司)。/或
在直接市场销售中使用资料
7. 我们拟在直销中使用阁下的资料,但我们在未取得阁下同意(或表示不反对)前不会使用阁下的资料。请注意以下各项:
(a) 我们或会在直销中使用阁下的姓名、联络方式、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
(b) 我们或会推销以下类别的服务、产品及主题:
(i) 金融、保险、信托、投资服务、信用卡、证券、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ii) 奖励、忠诚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iii) 我们的联乘品牌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和及产品(此等联乘品牌合作伙伴的名称可在相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及/或广告宣传中找到(视情况而定));及
(iv)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捐赠及捐助;
(c) 我们及/或以下任何人士或会提供或索取上述服务、产品及主题:
(i) 众安集团任何成员公司;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提供商 ;
(iii) 第三方奖励、忠诚、联乘品牌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iv) 我们的联乘品牌合作伙伴及/或众安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联乘品牌合作伙伴;及
(v)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阁下可以选择不接收我们的直销宣传资料或通知我们要求我们就直销目的一般地或有选择地停止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或联系信息。
提供用于直销的资料
8. 除销售上文第7(b)段所述服务、产品及主题外:
(a) 我们亦拟将上文第7(a)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上文第7(c)段所述的所有或任何人士,供彼等在销售该等服务、产品及主题时使用,而我们要求阁下就此目的发出书面同意(包括不反对的指示);及
(b) 我们或会就提供资料予上文第8(a)段所述人士而换取到金钱或其他财产,并在根据上文第 8(a)段要求阁下作出同意或不反对时,我们会通知阁下我们是否将收到的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以换取向其他人士提供资料。
如阁下不希望我们就直销而将阁下的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阁下可通知我们行使阁下的选择退出权利。
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
9. 如阁下已向我们提供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阁下须向其提供本通知的副本,并知会彼等有关我们将如何使用其资料。
向信贷咨询机构及收债公司提供资料
10. 我们或会向信贷咨询机构及/或收债公司提供(其中包括)以下与阁下有关的资料:
(a) 阁下的一般资料(包括阁下的姓名、地址、联络资料、出生日期、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及
(b) 阁下的信贷申请资料(即阁下已提出申请消费者信贷,所要求的信贷类型及金额)。
查阅资料要求
11. 根据条例的条款及条例项下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阁下有权:
(a) 查明我们是否持有阁下的资料及/或可使用此等资料;
(b) 要求我们更正与阁下有关的任何不准确的资料;
(c) 确定我们实施有关资料政策及程序,并知会有关我们及/或阁下有权使用的个人资料的类别;
(d) 应要求知会哪些资料项目会定期向信贷咨询机构或收债公司披露,并获提供进一步资料,以便向有关信贷咨询机构或收债公司提出查阅或更正要求;及
(e) 指示我们向信贷咨询机构提出请求,要求自阁下的账户终止后5年内透过悉数还款,从其资料库中删除任何账户资料(包括账户还款资料),前提是有关账户在其终止前5年内持续超过60日并无任何违约付款。账户还款资料包括上次到期金额、上一个报告期间的付款金额(不超过紧接我们向信贷咨询机构最后一次提交账户资料前31日的期限)、剩余可用信用额或未偿还余额及违约金额资料(到期金额及到期日数、到期金额结算日期,及到期超过60日的违约金额最终偿还日期(如有))。
12. 与账户有关的任何违约付款,除非违约金额在违约发生之日起计60日到期之前全部偿还或注销(因破产令导致者除外),则信贷咨询机构可保留有关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上文第11(e)段),直至自违约金额最终偿还日起计5年届满为止。
13. 如由于破产令致使阁下账户中的任何金额被注销,则信贷咨询机构可以保留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上文第11(e)段),而不论账户还款资料是否显示有任何超过60日的拖欠还款,直至自违约金额最终偿还之日起计5年届满或自破产解除之日起计5年届满(以较早者为准)为止,须由阁下向信贷咨询机构提供有关证据。
14. 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我们或会不时查阅阁下的个人及账户资料或信贷咨询机构持有的记录,以便审查与授予阁下的现有信贷融通或由阁下担保的第三方义务有关的以下任何事项:
(a) 增加信贷金额;
(b) 削减信贷金额(包括取消信贷或减少信贷金额);及
(c) 与阁下或第三方制定或实施债务安排计划。
15. 我们在考虑任何信贷申请时或已从信贷咨询机构获得阁下的信用报告。如阁下希望取得有关信用报告,我们会向阁下提供相关信贷咨询机构的联系方式。
16. 如我们或第6段所提述自我们获得此等资料的任何人士认为合适,则阁下的资料或会在或向任何国家处理、保存及转移或披露。该等资料亦可根据该国家的当地惯例及法律、规则及法规(包括任何政府法案及命令)处理、保存、转移或披露。
17. 根据条例的条款,我们有权就处理任何资料使用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使用算法进行评估
18. 在考虑及处理阁下有关设立融通、产品及服务申请时,我们或会采用某些算法。该等算法或会根据上文第4段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作出自动评估及决策。选择在评估中使用的参数是为了对阁下的个人资料进行公平客观评估,并且经过可靠性及公平性测试。如我们不确定将会在算法评估中使用的个人资料的准确性,我们或会向阁下寻求澄清。
如何与我们联系
19. 如要求查阅或更正我们所持有的资料,或查询有关我们的资料政策与惯例,以及我们所持有的资料类别等信息的人士,请联络以下一方:
资料保障主任
众安银行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数码港道100号数码港3座资讯科技大道13楼1301室
电邮地址:bank_dpo@za.group
如阁下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以电邮联系阁下的关系经理或我们的资料保障主任(bank_dpo@za.group)。
20. 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阁下根据条例所享有的权利。
其他各项
21. 安全
(a) 个人资料的安全对我们很重要。我们制定了技术及组织性安全措施来保护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传输及存储个人资料)。此等安全措施可确保阁下的个人资料的机密性及完整性不受影响。我们已经实施了多层保护措施,以防止个人资料泄露予外部各方。个人资料将透过强大的数据加密算法加密,并使用我们独有的加密密钥及正确的密钥管理。使用外聘服务供应商时,我们要求彼等遵守我们及众安集团强制规定的安全标准。众安集团可透过合约条款(包括隐私监管机构批准的任何此等条款)以及对服务供应商的监督来达至此目的。无论在何处传输个人资料,我们均会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来确保个人资料的安全维护。
(b) 阁下应知悉互联网可能并不是一种安全的通信方式,透过互联网向我们发送个人资料可能存在风险,包括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及干扰的风险。透过互联网传递的资讯可以透过隐私及资料保障法较阁下居住所在国家薄弱的国家在国际上传输(即使发件人及收件人均身处同一国家)。
22. 我们及众安集团根据适用的法律及监管义务,以及业务及营运目的保留个人资料。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资料将保留至阁下与众安集团关系结束后7年。
2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及众安集团的其他成员公司可以记录及监控与阁下的电子通信,以确保遵守上文第5段所概述目的的法律及监管义务,以及内部政策。
24. 使用我们的网上服务时,阁下亦应细阅我们的隐私政策声明及cookie政策(载于我们的网站使用条件及 应用程序使用条件)。
定义
在本文件中,除文意另有所指或另有说明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账户」就我们可能不时向阁下提供的各项融通、产品或服务而言,指不时就此开立及/或维持的账户。
「账户持有人」指账户持有人,如有一个以上的账户持有人,则包括联名账户持有人。
「银行卡」据文义所指,指提款卡、借记卡、信用卡或循环卡或所有该等银行卡。
「披露」就个人资料而言,指包括披露从资料推断的信息。
「融通、产品及服务」指我们或透过我们所提供或将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能包括银行、银行卡、金融、保险、信托、证券及/或投资产品及服务,以及与此相关的产品及服务,惟须获得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众安集团」指众安科技(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的各别公司或统称。
请将本文件分发给与阁下账户有关的任何及所有资料当事人(定义见条例)。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重要提示:使用本网站及其任何页面即表示阁下同意上述条款。感谢阁下选用众安银行有限公司。
众安银行有限公司
2019年9月